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三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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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0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56号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三社,住所地该村。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该村主任。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三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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