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柏清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88号

原告齐柏清 ,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王景辉,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崔东,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代区长。

原告齐柏清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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