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齐洪超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齐洪超,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第三人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地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前,主任。

原告齐洪超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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