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伟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46号

原告刘伟,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刘伟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钱 岩

审判员  于晓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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