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玉清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兰玉清,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

原告兰玉清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O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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