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广才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广才。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王广才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廖 卉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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