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全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汤全 ,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原告汤全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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