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兰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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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兰,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

委托代理人郑海英。

于淑兰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淑兰委托代理人杨建、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宋智萃、郑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诉讼证据审查认定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7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钱 岩

审判员  于晓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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