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馥诉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6号

原告何玉馥,吉林市丰满区永利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于仲秋,区长。

原告何玉馥诉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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