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兰芬,公主岭市民政局,杨家宝,杨家富其他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11号

原告于兰芬,女,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农民。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局长。

第三人杨家富,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农民。

第三人杨家宝,男,公主岭市人,住址同上,农民。

原告于兰芬诉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第三人杨家富、杨家宝婚姻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兰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大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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