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芝诉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等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初5号
原告杨金芝,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森,局长。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馨,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芝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白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雪军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