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第三人籍德双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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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1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俊青,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营生,主任。

第三人籍德双,男,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第三人籍德双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字第号为0236523的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青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钱秀珍

审判员  董青林

审判员  李彦青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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