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义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115号

原告陈东义,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长荣,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应方文,该单位政秘科法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义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 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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