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君廷与东丰县政府要求撤销东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041552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行初3号

原告姜君廷,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郑一鸣,系该东丰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君廷诉被告东丰县政府要求撤销东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041552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因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应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姜君廷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君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姜君廷已垫付,结案时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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