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梓轩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杨梓轩,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645号。

原告杨梓轩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梓轩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杨梓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梓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梓轩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审判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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