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丰,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公行初字第12号

原告于洪丰,男,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冯树林,局长。

原告于洪丰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奇娜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大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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