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文与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增文,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民。

原告王增文诉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增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林海

审 判 员  翟丽侠

人民陪审员  万 辉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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