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米与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发放港澳通行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23号
(2015)朝行立字第23号
起诉人陈秋米,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秋米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判令:1、判决被起诉人批准起诉人以夫妻团聚之名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申请;2、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发放《前往港澳通行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和吉林省公安厅文件(吉公办字[2010]5号)《关于下放我省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权的通知》的规定,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审批权限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起诉人现起诉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属错列被告,经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明确拒绝变更,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秋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