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陈培利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5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炳林,系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系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职员。

被执行人陈培利,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5)第011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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