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军诉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8号

原告于军,原白城市鹤城五金厂业主,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第三人白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于军诉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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