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国辉诉白城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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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1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杜国辉,地址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东竹,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岩,白城市规划局法制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辉诉被告白城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杜国辉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跃春

审 判 员  郭 爽

人民陪审员  胡 畔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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