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少玲不服农安县公安局公安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农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卢少玲,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原告卢少玲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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