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弓不服农安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初字第3号

原告张大弓,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原告张大弓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该行政强制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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