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霞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7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伊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郭云霞,女,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局长。

原告郭云霞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久泽

审判员  张迎春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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