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巍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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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18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蒋巍,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宋博,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光,该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原告蒋巍诉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撤销朝公(清)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故原告蒋巍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蒋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蒋巍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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