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成与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申诉行政驳回通知书

文 /
2016-07-12 19: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忠成:

你因与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忠成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通行时,在没有相关指示的情况下借道通行,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刘忠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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