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新与九台区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1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第2号

原告王继新,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身份证号×××,现羁押于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王继新诉被告九台区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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