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迪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朝行初字第64号

原告张迪,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原告张迪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迪自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迪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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