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峰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1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4行审1号

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址:珲春市河南街新安路1895-9。

法定代表人:董亚军,局长。

被执行人:邹某,男,住延吉市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金今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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