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申益均房屋行政登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3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你单位因与申益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吉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二审法院在朴艺娜涉嫌诈骗案尚未结案,中止诉讼原因没有消除的情况下,擅自重新开庭审理此案,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你单位对第三人朴艺娜提交的申报材料未经依法审查没有依据,你单位没有鉴别其申报材料真假的能力,且该资料均有售房单位吉林市山城房屋建筑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开发公司)印章,登记机关已尽到合法、审慎审查义务。(三)本案遗漏重要第三人山城开发公司,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重大影响。原审法院未对在以朴艺娜为购房人的购房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事实作出认定。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经侦大队对山城开发公司经理和会计的询问笔录,证明如果在复印件上盖章必须有申益均同意,如果申益均参与了此案就能够证明该房屋属于第三人朴艺娜所有。(四)本案中两个登记在形式上均有瑕疵,原审法院不应武断地认为第二个登记是错误的,而应在查清该房屋归属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你单位为第三人朴艺娜颁发吉林市房权昌字第054791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你单位在1992年将争议房屋登记在吉林市江涛轴承厂名下,后在1999年又将该房屋登记在朴艺娜名下,造成“一房两证”,你单位对这一事实亦予以认可,此重复登记行为明显违法,原审判决确认你单位为第三人朴艺娜核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并无不当。至于第三人朴艺娜涉嫌诈骗刑事案件是否终结,对本案审理及裁判结果并无直接影响。
综上,你单位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