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本魁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再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1号

马本魁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3)长行再字第1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本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马本魁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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