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辉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57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赵荣辉:
你诉吉林省四平监狱赔偿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四平监狱对你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的名称是“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告知你“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作为行政赔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若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那么,更应该撤销监狱的错误决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其行为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四平监狱将对你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的名称写成“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告知你“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认识错误。
综上所述,你要求吉林省四平监狱赔偿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