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清杰与吉林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监字第10号

吕清杰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清杰以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吕清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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