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明与松原市房管局房屋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吉行监字第94号

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诉松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松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以吉房权证松字第SB004789号产权证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寻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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