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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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刘洋。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

被执行人王英。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国土资<责>字[2014]1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红卫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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