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朱振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朱振英。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5】0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