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吕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吕双。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第06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以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吕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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