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振涛与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贾振涛。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

被告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万中国。

委托代理人翟红光。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

原告贾振涛诉被告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王贵芹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