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粉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李玉粉,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原告李玉粉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粉以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已作出了更正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粉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艺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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