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英诉通化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8号

上诉人通化市跃进金矿诉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通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第三人田秀英、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查。

经本院审查认为,田秀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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