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辉与吉林省四平监狱行政赔偿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7-12 19:26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赵荣辉(委托代理人赵荣光):

你因与吉林省四平监狱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你对该案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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