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与四平市铁西区鑫农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西行非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锡春。

被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鑫农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鑫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宝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