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风德、赵玉红与敦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风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行初字第5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安风德,男,汉族,农民。

原告赵玉红,女,汉族,农民。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

第三人安风乐,男,汉族,农民。

原告安风德、赵玉红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风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风德、赵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用80元,共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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