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胡占春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0

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政非诉审查字第33号

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磐石市人民路,联系方式65223289

法定代表人王义。

胡占春,男性,35岁,1979年6月4日出生,地址磐石市烟筒山

王新梅,女性,39岁,1975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磐石市烟筒山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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