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洪晓云等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1

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政非诉审查字第22号

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磐石市,联系方式0432-65223289

法定代表人王义。

洪晓云,女性,39岁,1976年2月5日出生,地址磐石市朝阳山镇

朱坤有,男性,41岁,1973年9月8日出生,地址磐石市朝阳山镇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磐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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