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军与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247号

原告何新军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何新军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收到起诉状后,原告何新军变更被告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住所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故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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