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君诉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50号

王立君诉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吉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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