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杰、郑敏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郑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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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32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6号

原告郑杰,男,65岁,汉族,洮南市人.

原告郑敏,女,61岁,汉族,洮南市人.

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郑平,男,53岁,汉族,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郑敏诉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郑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就房屋补偿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改变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杰、郑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杰、郑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士伟

审判员  刘日钟

审判员  卢伟光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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