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与姚素珍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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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霞,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姚素珍,女,汉族,1938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东政房征补【2015】007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姚素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被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姚素珍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人姚素珍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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