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兰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3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北大街1051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景刚,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辉,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敦化市兰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航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住哈尔滨南杠区。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敦)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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